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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9-25
  5. [成文日期] 2020-09-25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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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39號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將第三款修改為:“建築垃圾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並增加相關內容,作為第二十七條,表述為:“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並且為消費者打包剩餘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後,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餘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製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傢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産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産生的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膠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七、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八、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轉机運、處理設施的運作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轉机運、處理設施的運作管理單位立即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八條,刪去第(六)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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