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解讀

日期:2020-09-29 08:38    來源:北京日報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修改決定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強立法,強化監管,採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為貫徹落實國家上位法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從源頭減量,有必要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及時作出修改。

  二、關於工作過程

  條例修改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城建環保辦公室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密切溝通,就條例修改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為推進開門立法,還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處罰額度保持一致。具體包括:

  1.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膠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單位有隨意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4.餐飲服務單位違法收集或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5.生活垃圾集轉机運和處理設施運作管理單位未按規定監測或未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是增加制止餐飲浪費,推動廚余垃圾減量的內容。在原條例垃圾源頭減量條款的基礎上,本次修改增加了要求餐飲經營者、單位集體食堂制止餐飲浪費的內容。具體包括:

  1.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2.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並且為消費者打包剩餘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後,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3.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餘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製作。

  4.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