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20〕8號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1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4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70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97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925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816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1542元調整到1652元。
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街道(鄉鎮)人力社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