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9-01
  5. [成文日期] 2019-07-26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7-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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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授權,統籌考慮我市每人平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北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區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

  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通州區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門頭溝區、房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慶區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北京市每人平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區,不提高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

  三、北京市對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佔用地所在區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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