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耕地佔用稅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徵地涉及繳納或者減免耕地佔用稅的,在耕地佔用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辦理徵地結案手續時,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對耕地佔用稅完稅或者減免稅情況進行審核。在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時,不再審核相關內容。
二、納稅人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辦理徵地結案手續時,應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別提交證明材料:
(一)全額徵稅的納稅人
1.《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2.與納稅申報表對應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通知聯。
(二)全額免稅的納稅人
1.《耕地佔用稅減免申報表》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2.與減免申報表對應的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佔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一份。
(三)部分減免的納稅人
1.《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和《耕地佔用稅減免申報表》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2.與納稅申報表對應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通知聯;與減免申報表對應的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佔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一份。
三、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將按照上述規定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相應證明材料。審核無誤後辦理徵地結案手續,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和《耕地佔用稅減免申報表》僅留存複印件。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耕地佔用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6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耕地佔用稅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