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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6-21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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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規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二、《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的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産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産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購置應稅車輛的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申報納稅: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五、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六、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時,除按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根據不同的免稅、減稅情形,分別提供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三)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的相關文件。

  (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産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産汽車準購單》。

  (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七、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屬於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八、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向原徵收機關申請退稅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並區別不同情形提供相關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提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稅的,根據具體情形提供相關資料。

  九、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徵收稅款。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資訊共用等手段獲取相關資料資訊的,納稅人不再提交。

  十一、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款足額入庫或者辦理免稅手續後,將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資訊,及時傳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稅款足額入庫包括以下情形:納稅人到銀行繳納車輛購置稅稅款(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十二、納稅人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證件號碼等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資訊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或者免稅電子資訊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

  (二)完稅或者免稅資訊更正影響到車輛購置稅稅款。

  (三)納稅人名稱和證件號碼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

  稅務機關核實後,辦理更正手續,重新生成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資訊,並且及時傳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十三、《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所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申報時,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辦理免稅手續。

  十四、本公告所稱車輛合格證明,是指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資訊單》(見附件3)。

  本公告所稱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是指: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屬於應徵消費稅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本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個人納稅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

  十五、《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自行印製,納稅人也可以在稅務機關網站下載、提交。

  十六、納稅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購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報納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稅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見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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