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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日期:2019-06-28 00:0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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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部署,稅務總局制發《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共十七條,明確了車購稅“一車一申報”制度,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地點,申報納稅、退稅申報所附資料,計稅價格核定,完稅資訊更正,過渡期安排等事項,最大限度方便廣大納稅人。

  一、減輕納稅人負擔

  依據《車輛購置稅法》取消最低計稅價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廢止了有關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改按發票價格徵稅,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二、便利納稅人辦稅

  落實《車輛購置稅法》實現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資訊電子化,全面廢止有關紙質完稅證明的規定。稅務機關和公安交管部門之間實現電子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資訊傳輸,減少了認證手續,方便了納稅人。

  三、精簡辦稅資料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之後,機動車生産和進口企業免於向稅務機關報送用於生成最低計稅價格的相關資訊。同時,精簡各類申報資料36份,明確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資訊共用獲取相關資料資訊的,納稅人不再提供資料原件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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