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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3-08
  5. [成文日期] 2019-03-08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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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3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按程式修改後另行公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佈取消20項和本次公佈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並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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