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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01
  5. [成文日期] 2022-12-19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2〕3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2-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7期(總第787期)

北京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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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7號

  《北京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殷勇    

2022年12月19日  


北京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地震預警資訊發佈與應急處置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服務保障首都功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資訊發佈、應急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通過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生成預警資訊,利用電磁波傳播速度大於地震波傳播速度的特點,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壞和影響的區域提前發出警報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管理與保障,統籌協調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將開展地震預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地震部門統籌全市地震預警工作,負責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以及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

  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市地震部門推進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使用,以及與地震預警有關的科技創新、産品研發和成果應用。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地震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市防震減災規劃。

  編制本市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結合本市地震風險特點、地震風險防範需求,提高地震重點危險區域、重要保障區域、重點保護建築、地震風險易發場所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的地震災害防禦能力。

  第七條 市地震部門負責按照規劃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包括監測系統、數據傳輸系統、數據處理系統、資訊發佈系統等。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地震預警系統的設計、施工和儀器入網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建設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八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控中心、輸油輸氣管線(站)、石油化工、通信、煤礦、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監測系統,並報市地震部門備案。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全市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實現資訊共用。

  第九條 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中型危險品生産存儲設施等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專用地震預警資訊接收和播發裝置,並制定地震預警應急處置預案。市地震部門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鼓勵其他單位、場所安裝專用地震預警資訊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條 本市地震預警系統的運作維護應當遵循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

  市地震部門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發現發生損壞、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監測系統、安裝專用資訊接收和播發裝置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可以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

第三章 地震預警資訊發佈與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市地震部門通過地震預警資訊發佈系統向預估地震烈度達到發佈條件區域內的各類接收裝置自動統一發佈地震預警資訊。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佈地震預警資訊,不得編造和傳播虛假地震預警資訊。

  第十二條 地震預警資訊應當包括地震發生時間、地震震中、震級、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動播發機制,在接收到預警資訊後自動、無償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資訊。市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其建立和完善地震預警資訊自動播發機制。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資訊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資訊後,應當按照制定的地震預警應急處置預案,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市地震部門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震預警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工作。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十六條 本市在全國地震預警工作機制下,與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預警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地震預警交流與合作。

  第十七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統一地震預警資訊源和地震預警資訊發佈閾值、發佈內容。

  第十八條 市地震部門與天津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同推動建設區域地震監測預警平臺,建立地震預警數據和資訊共用機制,實現地震預警資訊互為備份、互相服務,提升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第十九條 市地震部門與天津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推進區域內地震預警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動建設集科研實驗、成果轉化、科技交流、整合示範為一體的區域地震預警科技創新平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侵佔、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資訊或者擅自向社會發佈地震預警資訊的,由市地震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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