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參保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根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91”開頭的企業、“92”開頭的個體工商戶、“93”開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31”開頭的律師事務所、“N2”開頭的農村經濟合作社、“N3”開頭的農村經濟聯合社、“51”開頭的社會團體單位、“52”開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53”開頭的基金會在政策適用範圍內。
未升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需在社保系統升級代碼後提交“政策範圍單位資格認定”申請。用人單位2020年由政策適用範圍外改變為政策適用範圍內的,需提交“政策範圍單位資格認定”申請。
應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費返還時應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
(2)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6%),30人(含)以下用人單位的裁員率放寬至不高於20%。
系統每月將定期自動比對,經數據比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後,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自動進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需主動提交申請。
系統每月將定期自動比對,經數據比對已移出且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自動進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需主動提交申請。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失業保險費,其中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為60%。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執行。返還金額依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資訊系統中記載的數據確定。
裁員率=1-(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自然減員人數)/上年度首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自然減員人數指職工退休、死亡的人數。關聯單位之間職工崗位調整的人數不計入裁員率。具體人數依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資訊系統中記載的數據確定。
(問答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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