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並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原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等,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城鎮職工醫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由本市根據當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並公佈。
另外,靈活就業人員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參保人身份證複印件1張;
(2)繳費銀行卡複印件1份;
(3)與銀行簽訂的《代扣代繳協議》。
按以下方式參保:
(1)有檔案的本市人員,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級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存檔並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2)無檔案的本市人員,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3)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補貼,自批准享受之日起繳納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保,設立待遇等待期,即:自繳費之月起6個月後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靈活就業人員,足額補繳欠繳的醫保費後,視為連續繳費,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
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視為初次參保,等待期重新計算,自重新繳費之月起6個月後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問答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