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 政策問答 > 貨物貿易外匯業務—九問九答
銀行按規定辦理主體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但有時在申報截止日之前銀行拿不到報關單,應如何處理?

  銀行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等調查,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和邏輯合理性。銀行在審核過程中,可通過與企業核實、合理判斷等方式,確定收付匯和進出口主體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標注"非報關人"。如果辦理業務當時無法準確填報,銀行事後業務跟蹤中發現存在主體不一致情況的,應及時修改申報資訊,在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

請問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中,對於境內倉單是否有具體要求?

  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 的展業原則,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調查,審核境內倉單轉賣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境內倉單的出具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針對外匯業務辦理的特殊要求。

如何界定企業"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根據《指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企業分立、合併等原因導致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捐贈進口項下進口與付匯主體不一致;符合條件的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採取的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經外匯局認定的其他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等。

對於其他委託境外加工、第三國採購貨物等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如何辦理?

  涉及貨物不進出我國關境但資金跨境收付的委託境外加工、第三國採購貨物等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和《指引》第十一條等規定並結合業務具體情況,確認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後辦理。在涉外收付款申報時,申報為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銀行該如何合規辦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對報告形式是否有具體要求?

  貸款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對企業出口收匯以及外匯資金情況的進行審核,確認購匯償還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審慎為企業辦理具備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購匯還貸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主體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購匯償還事項(貸款類型)、金額以及必要性説明(銀行購匯評估)等。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行為的,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與《指引》第十八條對企業可疑行為的判定標準是否一致?

  一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包括客戶盡調、日常業務辦理、事後跟蹤等,發現企業存在與貨物貿易收支相關的各類異常或可疑行為的,如涉嫌通過構造交易、虛假交易或未按規定收付匯等,應及時向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

  二是《指引》第十八條是指銀行在對進口報關電子資訊核驗時,發現法規列明的四類可疑情況如涉嫌重復使用報關單、涉嫌使用虛假報關資訊等,應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對相關企業進行標識,該標識向所有銀行開放,提醒其他銀行關注,特別是為標識企業辦理業務時參考。由於該標識企業已在系統中標注,故無需向外匯局另行書面報告。

試點銀行可以推薦企業參與便利化試點,滿足哪些條件的企業可以獲得推薦?

  試點銀行應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中關於試點企業的 條件,並結合本行內控要求,選擇參與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應守法經營、誠信合規、無不良記錄,並具有較強的便利化客觀需求,具體企業由試點銀行推薦。

請問對於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結匯,是否可不通過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可以。企業真實合規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結匯或通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目前只靠單家銀行的技術手段無法滿足核查電子單據"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發可操作性強的電子單據、電子資訊資料審核的流程與要點?

  根據《指引》第十一條,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電子單證和紙質單證本身無本質差別,均需核實真實性、合規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備全國統一的電子單據核驗的條件下,銀行可在現有紙質單證審核的基礎上,結合本行實際,從客戶盡調、業務評估等方面完善電子單證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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