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我市一些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機構存在招生宣傳、收退費不規範等問題,侵害了學員權益。為凈化培訓市場環境,維護廣大學員合法權益,市教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研製並印發相應規範管理舉措,目的是推動我市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開展公務員錄用筆試、面試等培訓活動,適用本規定。
機構開展招生宣傳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培訓效果;不得明示或暗示與公務員錄用考試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關聯,不得使用“內部指標”“考試命題人員授課”“內部資料”等用語;不得對考試通過率、錄用結果等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使用“不通過全額退費或部分退費”“包過”“保錄”“通過考試獲得相應獎勵”等承諾性、誘導性用語。
機構應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建立規範透明的收費制度。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費項目及標準、預收費存管專用賬戶資訊(培訓費專用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和賬號資訊)、退費辦法。
教育、市場監管、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錄用考試管理、公安、網信、通信管理、金融管理、消防救援、屬地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健全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各部門將堅持監管與服務並重,加強精準指導,推動機構規範化、高品質發展。
本規定設置過渡期至2026年年底。本市已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開展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活動的機構,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應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培訓學員的剩餘課程或退完相應費用後完成轉型或退出。
政策原文: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加強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機構規範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內容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