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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解讀

日期:2022-06-26 11:0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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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5月25日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一定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的安排和部署。條例所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中長期規劃綱要,在本條例中簡稱計劃。

  市人大常委會對計劃的審查監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賦予的法定職權。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為本市加強計劃審查監督工作地方立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和具體的工作引領。

  為了加強計劃審查監督,健全審查監督制度,增強審查監督實效,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將實踐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經驗轉化為法律規範,進一步規範審查監督程式、明確審查監督重點,推進計劃審查監督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計劃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1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立項。2022年3月、5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現已通過。

  條例適用於計劃初步審查、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計劃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等活動。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對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計劃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職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計劃執行情況、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及計劃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對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並做好與預算審查監督的銜接協調工作;有關專門委員會做好計劃審查監督相關工作。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的編制和執行。市發展改革部門具體組織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條例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初步審查重點

  條例對計劃初審的主要環節和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審查的重點是:(一)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在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二)下年度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決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已批准的規劃綱要;(三)主要目標和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應當符合規劃綱要目標的年度分解落實進度安排,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符合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時,對初步審查會議的具體要求、初審意見處理和反饋、審查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規範,並規定了可以就計劃指標安排、重點任務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進行專項審查,圍繞規劃綱要草案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等制度。

  二、規範計劃監督的時間節點和重點

  條例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計劃監督重點關注經濟高品質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學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規定每年七月底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計劃上半年執行情況的報告,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並規定必要時可以就計劃執行中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市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審計報告,就計劃執行中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統計報告。此外,條例規定建立財政經濟綜合監督平臺,開展全景、重點監測和智慧預警,實現資訊共用,提高人大計劃審查監督工作的信息化水準。

  三、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納入審查監督

  條例規定可以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初步安排進行專項審查。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初步安排需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安排的基本原則、規模、資金來源、重點領域思路,擬安排的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的名稱、投資額等基本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明確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初步安排專項審查的重點是:(一)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反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二)符合計劃的整體安排;(三)項目安排結構合理,重點投向基礎性、公益性項目、本市重點發展的産業領域和需要重點保障的民生領域。條例規定了對擬納入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的新開工項目進行專題調研,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的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每年九月底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等制度。

  四、規定可調整計劃的三種情況

  條例規定了可以對計劃作出調整的三種情況:(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計劃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三)其他重大特殊情況導致計劃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同時,明確了計劃調整需要遵循的程式要求、時間節點和對調整方案草案的審查重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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