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78號

  《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5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6日    


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劃初步審查

  第三章 計劃執行情況監督

  第四章 計劃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健全審查監督制度,增強審查監督實效,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初步審查、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計劃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等活動。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對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簡稱計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簡稱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簡稱規劃綱要)。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計劃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職權。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計劃執行情況、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及計劃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對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並做好與預算審查監督的銜接協調工作;有關專門委員會做好計劃審查監督相關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的編制和執行。市發展改革部門具體組織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第五條 開展計劃審查監督,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援代表依法履職。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邀請相關領域代表參加計劃初步審查,及時向代表通報計劃審查監督的有關情況。有關專門委員會確定計劃監督項目、開展計劃執行情況監督工作應當聽取代表意見建議。

  市人民政府編制計劃應當廣泛徵求代表意見建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計劃審查監督顧問制度。計劃審查監督顧問參加計劃審查監督和調研等活動,就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常務委員會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計劃審查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財政經濟綜合監督平臺,整合歸集公共數據,開展全景、重點監測和智慧預警。

  財政經濟綜合監督平臺公共數據目錄及相關要求由財政經濟辦公室擬定,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目錄及相關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相關數據資訊。

第二章 計劃初步審查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計劃的初步審查,會議應當邀請相關領域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等人員參加。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統計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彙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就計劃指標安排、重點任務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進行專項審查。

  前款所稱市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産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九條 召開初步審查會議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經濟運作和社會發展情況、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編制情況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情況彙報。

  第十條 年度計劃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審查,重點對本年度計劃相關領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下年度計劃草案中相關目標任務安排、重點投資方向和項目進行研究,提出專項審查意見。有關意見經財政經濟委員會匯總研究後,納入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規劃綱要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務委員會圍繞規劃綱要草案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必要時聽取專題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對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與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等有關情況,並按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下年度計劃主要目標及任務安排情況;

  (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表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表;

  (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説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項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排的基本原則、規模、資金來源、重點領域思路;

  (二)擬安排的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的名稱、投資額等基本情況;

  (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對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報告規劃綱要草案編制的主要思路,擬定的主要目標、重大項目和重點任務等有關情況,並按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

  (二)規劃綱要草案;

  (三)規劃綱要編制情況説明,其中應當對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下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情況作出説明和解釋;

  (四)擬編制的下一個五年專項規劃目錄;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審查的重點是:

  (一)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在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下年度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決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已批准的規劃綱要;

  (三)主要目標和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應當符合規劃綱要目標的年度分解落實進度安排,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符合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

  對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開展專項審查的,審查的重點是:

  (一)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反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符合計劃的整體安排;

  (三)項目安排結構合理,重點投向基礎性、公益性項目、本市重點發展的産業領域和需要重點保障的民生領域。

  第十五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辦公室和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對部分擬納入下年度市政府投資計劃初步安排的新開工項目進行專題調研。

  第十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處理。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意見和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辦公室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初步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計劃草案變化情況的彙報。

  第十七條 對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本五年規劃綱要執行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下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關於規劃編制的要求,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重大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發展實際和發展階段的基本特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本市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有利於實現全市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第十八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的計劃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劃執行的總體評價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計劃草案是否可行的評價;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准計劃草案的建議;

  (四)對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章 計劃執行情況監督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確定年度計劃監督重點工作安排,重點關注經濟高品質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學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重點工作安排由財政經濟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編制。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計劃監督重點工作安排、人大代表關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底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計劃上半年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開會議,聽取市發展改革部門關於年度計劃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市統計等部門關於季度經濟運作情況的報告,並將會議審議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年度計劃目標任務完成進展情況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落實進展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設項目決定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或者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的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四條 每年九月底前,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重點領域的項目執行情況及投資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對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後評價報告完成後的三個月內,將評價結果報告送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規劃綱要和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七條 自規劃綱要實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送規劃綱要上年度實施的監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

  常務委員會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提高對計劃執行情況監督的效能。必要時,可以就計劃執行中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市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審計報告;就計劃執行中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統計報告。

第四章 計劃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計劃主要目標、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況導致計劃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第三十條 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規劃綱要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調整方案草案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調整方案草案進行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的重點是: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指標和任務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完成調整後的指標和任務所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評價;

  (二)對常務委員會批准調整方案草案的建議;

  (三)對調整後的方案執行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 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計劃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計劃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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