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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的決定》解讀

日期:2021-05-28 08:5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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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決定的出臺背景

  2017年實施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為加強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城市安全運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4年來,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議案督辦、聽取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持續開展監督檢查,不斷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經過常委會的持續監督和政府的大力推進,一些制約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為了固化改革發展成果,常委會將修改條例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

  二、立法工作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成立立法工作組,圍繞條例的修改內容進行了具體研究。堅持開門立法,召開立法專題座談會聽取市人大代表和法律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書面徵求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16個區人大以及市紅十字會的意見,並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的決定(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改聚焦本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總結固化了近年來的改革成果和經驗做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可以概括為“三明確、兩加強”:

  一是明確全市院前醫療急救實施“統一指揮調度”。2020年6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加強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統一急救呼叫號碼、統一指揮調度”改革工作啟動,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符合條件的院前醫療急救車組逐步納入120系統接受統一指揮調度。為固化改革發展成果,提高急救服務效能,條例修改將實施統一指揮調度納入總則第四條規定。另外,考慮北京重大活動保障標準高、任務重的客觀實際,有必要合理動員全市急救保障資源,共同參與重大活動保障任務。結合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將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在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應急、重大活動保障需要的情況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紅十字會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社會醫療救援力量參與醫療救援保障工作,應當接受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

  二是明確院前醫療急救與非急救醫療轉運分類服務和管理制度。目前,本市大量的非急、危、重患者因為行動不便、普通車輛無法滿足轉運需求、需要醫療照護等原因,撥打120急救電話,佔用了寶貴的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為了保障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真正用於急、危、重患者的救治,條例修改在總則第三條中,明確了本市實行院前醫療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分類服務和管理,並在第二十條中,明確調度人員應當告知非急、危、重患者本市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途徑。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對規範的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實際需求,政府應當加強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規範和管理,因此,在附則中明確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管理辦法。

  三是明確政府和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保障院前救護車公共衛生安全的責任。對院前救護車進行洗消是有效預防和控制病原體交叉感染,保證醫療安全的必要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首都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加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結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要求,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政府和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相關責任,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院前救護車進行清潔和消毒,保證公共衛生安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洗消站點,配備洗消設備。”

  四是加強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醫療急救的銜接。近兩年,為暢通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醫療急救的銜接,市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在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大力推進急診預檢分診分級、優化院前院內患者交接程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鞏固相關改革成果,在第二十四條中進一步完善銜接制度,增加“加強信息化技術應用”“按照急診分級救治原則,根據患者疾病危險程度實施預檢分診,保證急、危、重患者得到優先救治”“及時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護車以及車載設備、設施滯留”等內容。

  五是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為進一步強化社會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保證社會醫療急救培訓品質,有必要強化政府的監管指導責任,在第四十四條中增加衛生健康部門對社會醫療急救培訓進行監督指導的規定。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的急救能力是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礎,在公共場所推廣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設施,是社會急救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群眾比較關注,政府正在大力推進。因此,在第四十九條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醫療急救設備設施配置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目前地鐵站已成為人員高度密集的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醫療急救應急演練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將“城市軌道交通站”納入第四十九條列舉的公共場所之中,並增加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醫療急救應急演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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