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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20年施行 成果轉化與職稱評審掛鉤

日期:2019-11-28 08:49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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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明年施行 科研人員享更大成果轉化自主權 轉化成效將與職稱掛鉤

  11月27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施行。《條例》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成果轉化自主權,成果轉化人將在落戶、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保障,成果轉化成效將納入職稱評審。

  科技成果知識産權可個人擁有

  為激發科研人員開展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産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高校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

  轉化收入不受工資總額限制

  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標準也得到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其中,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其轉讓凈收入或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同時,相關單位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成果轉化與職稱評審掛鉤

  《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起着非常關鍵的作用,實踐中這些人員的權益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保障。為此,《條例》規定,高校院所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分類評審、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産值、利潤等經濟效益和吸納就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社會效益,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相關部門應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體系,設立知識産權、技術經紀等職稱專業類別,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人才職稱評審的主要評價因素。

  成果轉化人才可享落戶住房待遇

  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本市共有3500多名人才辦理了引進落戶手續。在人才培養和引進方面,《條例》提出,市政府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基地建設,落實本市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險、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

  對於本市引進的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市公安、外國專家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辦理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就業許可時,簡化程式、提供便利。

  弄虛作假將取消獎勵稱號並罰款

  在政府支援和保障方面,《條例》指出,市、區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準,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援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此外,本市鼓勵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為進一步規範科技成果轉化行為,《條例》規定,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相關人員違反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非法牟利的,將責令改正,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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