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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日期:2019-11-28 16:49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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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北京市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為構建本市高精尖經濟結構和實現首都高品質發展、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提供制度保障的一部具有重大改革精神的地方性法規,在本市科技創新法治體系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着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高品質發展的法治環境建設進入了嶄新階段。

  一、《條例》制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改革加快探索,制定修訂法律法規,努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援大中小企業和各類主體相融通,積極發展新動能。

  為落實國家決策部署,北京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推動實現高品質發展。近年來特別是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明確北京新的城市戰略定位以來,在加快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特別是在股權激勵、“三權”改革、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稅收優惠落實等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先行探索,積累了許多成熟可行的先進經驗與做法,發揮了很好示範引領效應,為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出臺積累了政策經驗。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於2015年修訂實施。為進一步細化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出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同時將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積極探索和成功經驗予以固化,在立法制度層面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進行解決。《條例》的出臺對於本市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制定過程和思路

  2018年11月30日,《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同意立項,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立項之後,市科委會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牽頭起草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經2019年7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審議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立法審議。2019年9月19日至2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立法審議。2019年 11月25日至27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立法審議並表決全票通過。

  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全要素-全社會”等特點,《條例》立法思路體現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加快落實創新型國家戰略和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部署,以為促進高精尖經濟結構構建和首都高品質發展提供法制保障為目標,堅持改革導向、適應科技創新規律;堅持市場導向、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堅持問題導向、適度超前制度安排。立足上位法預留的立法空間,着力解決法律實施落地“最後一公里”問題;立足創新主體成果轉化立法訴求,瞄準“權利法”方向,注重以人為本,更多放權賦權,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理順成果轉化法律適用關係;立足北京首善之區和創新發展需求,解決成果轉化政策不協調瓶頸問題,同時強化制度前瞻考慮,體現北京改革先行優勢。

  三、主要特點

  注重上位法細化與落實。針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偏於原則性和指引性的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和補充,主要包括法規適用範圍、科技成果範疇、醫療衛生機構適用、獎勵報酬凈收入計算方法、擔任行政職務科技人員獎酬等。同時與科技進步法、專利法、合同法等進行了適當銜接,根據實際予以進一步明確和解釋,避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理解不一致、落實不到位問題。

  注重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本市成果轉化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包括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機構建設、人才評價、勤勉盡責制度、促進企業成果轉化措施、公共研發平臺建設等條款。

  注重前瞻考慮和創制性設計。順應國家改革精神,做適度超前、有所創新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成果限時轉化、科技成果報告制度、政府採購、應用場景建設等。

  四、主要內容和重點制度創新

  《條例》按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引領改革精神,針對本市成果轉化突出問題,圍繞科研人員積極性調動為核心,以實現“有的轉”(解決源頭問題)→“有權轉”(解決權益問題)→“願意轉”(解決動力問題)→“轉得順”(解決體制機制問題)為主線進行立法制度設計和突破,分為總則、成果權益、轉化實施、政府支援和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45條。主要制度創新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  全方位保障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一是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順應《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等改革文件精神,在全國地方性法規層面率先規定,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及相關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時,為了解決單位既不將職務科技成果的相關權利讓渡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又怠於實施轉化的情況,在不改變權屬的前提下,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條件下的自主實施轉化權,避免科技成果轉化錯失良機。

  二是明確高校院所自主轉化管理許可權。《條例》與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0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等部委文件規定做好銜接,明確規定了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並可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

  三是細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等收益分配製度。規定科研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的原則、標準及時限,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比例、收入不受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凈收入涵義等。同時根據本市實際,將獎勵和報酬比例給予更高的選擇權,規定可以不低於轉讓、許可凈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於作價投資形成股份或出資比例的百分之七十等。

  四是明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獎勵報酬的規定。為提高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等,《條例》明確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相關規定,並規定其法定責任。

  五是明確科技成果限時轉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的轉化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項目承擔者的成果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項目主管部門實施介入權的程式等,規定項目承擔者在約定轉化期限內未實施轉化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約定終止項目,可以在技術市場資訊網路平臺發佈該項目成果,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  全維度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轉化動力

  一是明確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制度。為更好促進高校院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條例》規定了政府部門應當將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相關單位考核評價、財政資金支援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針對專門從事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難等問題,《條例》明確了本市職稱系列增設知識産權、技術經紀等職稱專業類別。同時要求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建立職稱分類評審、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

  二是明確高校院所加強成果轉化隊伍建設的義務。針對高校院所技術轉移機構人員配備少、資金缺乏等問題,明確規定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要求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設立成果轉化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負責開展科技成果登記、價值分析、轉化方案擬定等工作。

  三是規定高校院所可以將儀器設備出租、出借或作價投資並取得收益。研發過程中購置或者組裝的量身定制的儀器設備,有時無法在其他研發活動中繼續發揮作用。為避免資源浪費,《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將與科技成果轉化直接相關的儀器設備出租、出借或作價投資,取得收益可以用於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四是規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義務和全市科技成果資訊匯交制度。在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前提下,要求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資訊系統。同時明確本市設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報告義務。為科學準確掌握科技成果資源情況,明確規定國家在本市設立的高校院所應將其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抄送市科技部門。

  五是規定高校院所負責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勤勉盡責制度。高校院所相關負責人在處置職務科技成果時,存在對國有資産流失和資産保值增值考核雙重風險的擔憂,加上“勤勉盡責”義務的實施條件、程式和免責範圍等不明確,影響轉化積極性。對此,《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單位相關負責人“勤勉盡責”義務內涵,規定了發生“投資虧損”而不納入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範圍的情形。

  第三  全鏈條支援和服務企業科技成果轉化

  一是發揮企業成果轉化主體作用。本市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依然薄弱,許多領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核心技術,企業在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力度不夠。《條例》明確規定了本市支援企業承接轉化重大創新項目,參與共性技術研發、基礎設施建設和標準制定,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和成果轉化投入等方面,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成果轉化機制。

  二是解決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缺位的問題。中小微企業對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發能力,對其加大技術供給、予以一定政策傾斜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鼓勵高校院所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政府強制許可時,將科技成果優先許可給中小微企業實施。

  三是加強企業科技人才流動。科技人才是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實現了人才的流動也就實現了技術的流動。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擁有技術優勢,可以協助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升級;借助企業科技人才的力量,也可拓寬高校院所既有科技成果的轉化範圍,縮短轉化路徑。圍繞科技成果的供給側與需求側,《條例》明確規定鼓勵高校院所和企業之間的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通過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成果轉化,可按規定取得合法報酬。

  四是規範和保障各類服務機構活動。轉化服務機構是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商品化、産業化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有效降低創新風險、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進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關鍵性橋梁作用。目前,轉化服務機構存在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服務體系不健全、社會認同度不高等問題,亟待扶持和規範。《條例》明確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法律地位,鼓勵設立各類轉化服務機構,支援開展跨境、跨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支援國內外轉化服務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加強技術交易市場建設,發揮轉化服務機構供需對接“黏合劑”作用。

  另外,針對市屬國有企業“有能力缺動力”現象,《條例》明確規定本市應當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機制,提出將市屬國有企業的研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列入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範圍。

  第四  全要素構建轉化良好生態環境

  一是加強市區政府促進保障措施。《條例》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包括全市層面建立議事協調機制;逐步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準,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援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設立科技創新基金;支援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融資服務;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配套條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試熟化與産業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等。

  二是加大科技成果轉化高端人才培養與引進力度。針對技術轉移專業隊伍不足現象,社會化服務機構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聚焦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規定了對引進外省市、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進行相關政策扶持。

  三是明確政府採購支援創新制度。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明確針對新技術新産品(新服務)的執行原則、方法和標準等內容,“業績情況”等審查使得新技術新産品參與政府採購存在制度障礙。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有關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不得以企業規模、成立年限、市場業績等為由限制其參與政府採購資格。

  四是加強公共研發等各類服務平臺建設。首都條件平臺整合了在京大院大所、大型國有企業科技儀器設備等,推動面向全社會開放共用,《條例》對有關經驗做法進行固化提升。同時規定中小微企業、創業者通過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使用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的,市科技部門通過創新券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援。同時,《條例》明確支援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孵化機構建設,強調孵化機構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五是支援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建設。應用場景建設通過提供新型技術創新基礎設施、真實的技術試驗驗證環境、廣闊的産品應用新市場,促進新技術新産品新模式的跨界融合創新。《條例》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制定應用場景建設有關規劃和政策,加快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援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  全主體適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一是明確中央在京單位適用。北京科技和人才資源豐富,大多屬於中央在京單位,應成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主力軍。對此,《條例》明確法律效力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成果轉化活動主體,中央在京單位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是應有之義。

  二是特別明確醫療衛生機構適用。北京區域內醫院眾多,各單位針對醫生是否屬於科研人員、成果是否屬於科研成果,是否享受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激勵政策等的理解不一致。根據本市實際以及創新主體實際需求,明確規定有關高校院所的規定也適用於政府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是明確了成果範疇和類型。進一步落實上位法,明確規定科技成果包括技術類的科技成果(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或批准的),如專利技術、電腦軟體、技術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新藥,也包括其他類科技成果(未報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或批准的),如設計圖、配方等非技術資訊。

  此外,針對不同創新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條例》規定了不同情形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有違必罰”的硬性要求,突出強調法規的嚴肅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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