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20〕52號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0年10月9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制定《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的執法主體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第四條 按照《指導意見》,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本《基準》中涉及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各類違法行為均劃定為B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不同情節的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見附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六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條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八條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處罰金額較小,不再劃分裁量階次。
第三章 自由裁量適用規則
第九條 適用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管理中心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裁量權。行使裁量權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平公正原則。管理中心應當公平公正地對待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行使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與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程式正當原則。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單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罰款。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的;
(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但未超過24個月的;
(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上10個以下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24個月的;
(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的;
(三)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記錄,在兩年內再次發生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予處罰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基準》中“單位”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各類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本《基準》中“以下”、“未超過”包括本數;“以上”、“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自2020年10月9日起實施。管理中心有關規定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