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0-09-14 09:37    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分享:
字號:        

  一、修訂《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背景是什麼?

  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進一步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照《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及《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要求,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據以及不同違法情節對應的處罰裁量階次,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統一編制《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並針對不同類別違法行為,分別設定處罰資訊公示期限,明確行政相對人可申請縮短的公示期限和辦理流程。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佈實施的目的是什麼?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而發佈的一項常規文件,目的在於規範行政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規範自由裁量權。

  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式,充分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

  三、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時間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四、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未建職工人數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五、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併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若存在生産經營困難,可否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

  2018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的要求,發佈了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8〕1號文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範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現執行期已滿。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的政策,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報北京市政府批准,繼續執行繳存單位在5%-12%範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政策。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實北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具體舉措。

  單位若存在生産經營困難的情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範圍內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

  六、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違法行為輕微並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二)單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八、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限依申請縮短標準和流程?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或《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已被處罰後,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可由單位法人/負責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授權委託人(需持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管理中心下屬分中心或管理部櫃檯當面提交相關材料,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縮短公示期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單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管理中心依申請縮短相關處罰資訊的公示期,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具體事實理由。

  九、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何時會撤銷?

  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