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退休人員(北京市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日期:2023-07-14 20:06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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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其中,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35元後(不含按第一條、第二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6501(6451+50)元的,補足到6501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本市企業退休人員每人平均基本養老金水準的,補足到平均水準。

  五、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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