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函〔2024〕122号【2024】122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3-28

发布日期:2024-04-16

索引号:/ZK-2024-001806

内容概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分享:

京教函〔2024〕1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2024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岗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具备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报名与公示

1.网上报名

5月6日7:00至13日16:00,各高校组织本校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通过搜索“教师资格认定”关键词,选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点击“网上办理”进行报名。

2.校内公示

5月14日至26日,各高校须对本校申请人在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确认与受理

1.审核确认

5月26日24:00前各高校须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https://queren.jszg.edu.cn)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本校申请人报名数据进行网上确认。

授权委托高校须在网上确认前完成对申请人员的公示、认定材料的审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表决等相关工作。

非授权委托高校须在网上确认前完成对申请人员的公示和认定材料的审核,并按照本通知“三、报送材料要求”中的有

关规定备齐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2.现场受理

非授权委托高校:5月29日至30日

授权委托高校:5月30日至31日

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三)非授权委托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月15日至16日进行非授权委托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参加测试人员可于6月7日起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查询打印准考证;6月20日起查询测试结果。

(四)证书发放

通过认定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将于7月开始陆续发放给各高校,具体时间由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安排。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非授权委托高校

1.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其所在高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教师岗位名称,还需提供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教师岗位的过程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首页、申请人个人信息页、岗位信息页和合同签署页,需加盖学校公章及骑缝章。

申请人报名信息将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北京)”中进行校验,岗位信息校验不一致的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毕业证书

申请人所持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客服电话:010-67410388,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

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客服电话:010-67410388,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

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供证书原件。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北京市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或以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身份直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无需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体检结论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之后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在2024年上半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尚未进行体检的请自行与指定体检机构联系完成体检。

6.证件照片

各高校应提供申请人标准一寸白底证件照1张,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与学校五位数字代码,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照片统一放入1个信封。

7.其他补充材料

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明或证书原件。

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本科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

8.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

9.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附件2)。

10.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附件3)。

(二)授权委托高校

1.各高校应当提供所有申请人标准一寸白底证件照1张,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与学校五位数字代码,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照片统一放入1个信封。

2.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附件2)。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附件3)。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业评议组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人的评议结果(须有专家意见、签字)。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人的表决结果(须有专家意见、签字)。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组织专任教师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坚决杜绝高校教师未持证上岗情况的发生。

(二)各高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须严肃纪律、依法实施;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指导。

(三)各授权委托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制定本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的申请与受理、面试与试讲、审核与认定等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工作。统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业评议组评议结果制式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制式,具体表单另行通知。

(四)各非授权委托高校要做好信息发布、人员组织管理、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收集及初审等各项工作,及时提醒教师参加能力测试。测试结果公布后做好反馈。

(五)各高校应安排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核实、确认本校申请人各项报名信息真实准确。按要求规范操作,妥善保管登录账户和密码,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

(六)各高校要做好申请人申请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具体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上报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同时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交接工作,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和交接工作。

为加强管理,保障各高等学校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请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4),在认定现场受理时提交。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请查询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

联 系 人:李葆铸

联系电话:82089907

联系地址:东城区鼓楼外大街56号教师大厦配楼二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样表)
附件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模板)
附件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人员信息表

扫一扫分享本页

附件1.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样表)
附件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模板)
附件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人员信息表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