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工程监测类别的机构是否继续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日期:2022-03-28 10:26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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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中要求“(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请问北京市是否已不再受理依据GB50497-201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和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开展工程监测类别的机构的工程监测类别延续资质认证证书的申请?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中,“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的内容,提出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如果贵单位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则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不再受理依据GB50497-201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和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开展工程监测类别的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如还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10-575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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