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请问作为统战部管理的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可以作为股东投资成立公司吗?如可以成立公司是依据那些法律法规?谢谢。
答复内容:您好,统战部管理的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可以作为股东投资成立公司。《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咨询内容: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请问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怎么申请?
答复内容:可以。贵公司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贵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咨询内容:中央企业子企业拟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除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即国有股权管理)外,是否涉及其他国资监管程序?
答复内容: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您的表述,该企业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应遵照证券监管规定执行,目前国资监管政策无其他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咨询内容:请问现在煤炭开采(焦煤)企业是否能由外商控股?如果可以由外商控股的话,需要额外履行什么审批程序吗?
答复内容:煤炭开采(焦煤)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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