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1-22 15:02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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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管发〔2020〕4号

各公路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养护工程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现将我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同价款支付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额的30%,且一般不得要求承包人就预付款支付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进度款按照施工进度计量后支付,原则上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支付申请和资料之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支付,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一般应支付至合同额的88%。

  完工后,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时完成内业资料编制,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决算评审。原则上财务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决算评审,同时评审结果应及时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

  待财务决算评审完成,且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尾款,原则上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支付申请和资料之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支付。其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选择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在合同尾款支付时予以预留。

  二、关于保证金返还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成交竣工验收,且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后,发包人应在收到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返还资料之日起5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待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收到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返还资料之日起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其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选择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次性完成支付。

  请各公路分局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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