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1-22 14:57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分享:
字号:        

京交公管发〔2020〕2号

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按原规模)等工程,按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和恢复重建工程。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交通委主管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发展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

  各公路分局负责各自管养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市交通委的养护规划和总体目标,制定本辖区内养护管理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其中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按项目单独申报资金,中修工程使用日常养护切块资金。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施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市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拟定年度公路养护工作任务和养护工作目标,负责对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拟定市级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年度计划内公路养护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的方案审查和概算批复。负责组织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负责指导信息化技术(养护管理系统等)在养护工程中的推广和经验交流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制定管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至市交通委审查。负责依据交通委下达的公路养护目标,制定落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审批工作,负责中修、及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组织协调、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组织实施和应用的总结工作。负责信息化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工作。

  (四)依据相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开展管养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从业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公路养护工程。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公路养护工程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从业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项目内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各公路分局应当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工作体系,编制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并报市交通委备案。

  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立项研究阶段,应结合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公路分局依据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技术状况的检测和评定结果,开展公路设施性能评价分析,于当年1月底前向交通委上报上一年度的设施运行报告。

  第十四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市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五条对拟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等,应当开展专项检查或检测工作,根据检测评定数据、破损状态、病害类型、结构承载能力,病害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等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维修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各公路分局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公路养护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应报市交通委备案。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公路分局应当以检测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使用年限、交通量及轴载数据、重要程度、路网作用、养护时机等因素,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并每年定期更新,入库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公路;

  (二)PQI评定低于养护目标道路和PQI值评定为中次差等级路段;

  (三)路况数据下降较快的路段;

  (四)设计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及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与所在道路不匹配,且承载重要交通功能的桥梁设施;

  (五)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桥隧。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设立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已列入养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前期设计费包含在批复及设计概算内;未列入计划(已通过市交通委方案审查)的工程项目作为储备项目由公路分局保存,设计费经交通委核准后,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九条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编制、审批和下达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应依据“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县级”的原则。并遵循“优供、控需、强治”理念,优先解决“中、次、差”路段路况问题,重点考虑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如灾后恢复、桥隧加固等项目;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项目,包括重点旅游线路、产业园区道路等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公路;

  (三)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可依据行政等级(国道、市道、县道)顺序,其中国道和市道以拥挤度(V/C)排序,县道按照重要程度排序;

  (五)适宜实施预防养护工程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路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计划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1-3月,项目建议计划编报阶段:

  各公路分局按时间上报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后,市交通委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筛选项目,确定大修工程的维修方案和投资估算,同时下达前期工作通知,由各公路分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和意义,实施的必要性,拟初步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编制说明主要包括:编制原则,拟达到的养护目标,项目筛选方式、投资估算依据等内容。

  (二)4-7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审批阶段:

  各公路分局收到市交通委下达的前期工作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养护工程建议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编制工作,并同时上报审查意见。

  市交通委组织对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查,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批复工作。

  (三)8-9月,下达批复计划并组织招标等工作

  市交通委下达《xx年度北京市交通委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后,各公路分局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完成预算批复,并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委依据路网运行水平,分批次下达本年度中修工程计划编制通知。重点解决临时性保障工作任务、局部中次差路段、桥隧设施构件评分低、附属设施安全性能不达标以及水毁和突发性应急类工程等。

  各公路分局应结合设施运行状况编制中修计划,并按要求上报至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对中修计划的方案进行审核,视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组织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成审核后分批下达中修(专项)工程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公路分局在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时,应统筹考虑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社会交通以及市民出行的影响,对拟定的维修措施及交通导改方案应进行研究论证。避免集中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市交通委负责省际通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各公路分局按要求做好养护工程具体信息的对接和通报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调整建议计划应于第二季度上报至市交通委。上报时需说明计划调整原则、原因及资金变化情况,并附相关材料或批复文件等资料。市交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并于7月下达本年度调整计划。中修工程原则上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计划编制要求,及时完成养护工程计划编报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依据规范和指南要求,按照“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设施状况、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因素,选择最优养护对策。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三)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四)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公路大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三)应急养护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概预算编制应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在编制过程中应参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最新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往年类似养护工程造价,合理编制养护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普通公路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公路分局审批;

  (二)普通公路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由市交通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由各公路分局审批;

  (三)普通公路应急工程设计审批:

  恢复重建工程:道路工程投资额大于500万元、桥梁恢复重建和泵站改造等构造物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委审批。

  低于上述投资额的项目,执行中修工程管理程序,设计文件由各公路分局审批,审批文件需报市交通委备案。

  上述工程中规模较大或提高原有设计标准的项目,报交通委审定。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应以专项检测和评定结果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采用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结构参数、结构强度及材料性能检测,合理编制养护工程设计方案。

  当检测内容和检测结果不足以准确判断设施状况,影响设施性能评价和判定时,设计单位和检测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范补充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测和特殊检测,提出检测成果和评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未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上述新工艺等四新技术时需经市交通委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在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有违背强制性规范和标准行为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做好设计变更工作。公路养护工程在完工时,设计单位应开展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分析报告。在全面总结设计工作时,重点对病害诊断、处置措施、方案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查或审批管理程序,通过审查或审批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执行设计后评价制度。对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大于3000万元或有需要评估实施效果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进行质量后评价工作。

  质量后评价工作分为交工验收阶段评价和缺陷责任期阶段评价两阶段,评价分值为100分。

  市交通委负责养护工程设计质量后评价实施中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并发布评价结果。各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面大修工程设计质量后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交通委。

  第六章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各公路分局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设计批复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内容。

  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组织对养护工程交通导改方案的审查,并报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工。

  第三十七条各公路分局、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检查,确保养护工程满足合同要求。

  第三十八条当年下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当年完成验收;对于计划下达较晚、技术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由各公路分局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委同意后,转为跨年工程。

  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月报制度和计量支付制度,预付款及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工程量清单内容列出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以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和总体进度计划的对比。

  (二)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三)对滞后工程项目分析出滞后原因和将要采取的弥补措施;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机械履约检查情况。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符合下列规定的,应由各公路分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委审批。其他情况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批,并上报市交通委备案。

  (一)凡涉及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结构型式等内容的工程变更;

  (二)同类性质工程累计变更额超过50万元或单项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

  (三)超过概算审批额度的工程变更。

  (四)极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超过原概算的增项工程,经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有关变更程序执行。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变更估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取消某项工作,该项工作总额价不予支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抢险保通工程

  发生地震、水毁、塌方、山体滑坡等突发事件后,各公路分局应立即组织作业单位采取紧急控制和处置措施,及时组织抢险保通工程恢复公路正常通行条件,同时按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进行上报。过程文件应予以留存。

  (二)恢复重建工程

  根据工程规模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工程,并组织实施完成设施的修复。

  应急养护工程实施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将应急养护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编制成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报告,在30天内上报应急养护工程费用。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定。

  第四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智能交通引导设施定位施工作业区,采取移动网络导航技术实现施工作业路段信息的实时上传及发布,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四条各公路分局应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及财务决算,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审计。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决算、合同管理等开展随机审核、审计。

  第七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保体系。市交通委委托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道路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建安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质监站负责监督,50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监督;桥梁大修工程建安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质监站负责监督,20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监督。

  市道路质量监督站应落实职责,制定监督规划,提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指导分局监督工作,及时向交通委报送监督月报。

  第四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公路分局及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公路分局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施工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公路分局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等检查,确保养护工程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合格、工期及时、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对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频率和要求加强检验和抽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公路养护工程严禁试验数据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指导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市道路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公路分局、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交通委或其委托的道路质量监督站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并出具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大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负责上报至交通委。预养工程、中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负责调查处理并报交通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事故应按照市交通委安全事故管理程序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报送。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由各公路分局负责验收,采用一阶段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后7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养护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数额不少于养护工程合同总额的3%。从业单位如存在有不免责的问题,视情况予以扣除。

  第五十三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十五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监理或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工程决算由各公路分局组织编制,报交通委审定。

  第五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向交通委报告。

  第五十八条养护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各公路分局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电子化工作。

  第五十九条养护工程完成验收后,各公路分局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注重收集项目路段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交通量资料、路面病害情况、公路技术状况资料等,并对养护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养护运行报告。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路况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使用等进行考核,检查采取打分制,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合同签订后,各公路分局将第一次履约检查、工程实施计划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视情况参加。

  对于日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投诉事件,视严重程度采取下发专项整改通知和通报的形式予以处理。

  市交通委对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护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及工作实施情况;

  (二)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养护设计、施工管理及验收工作情况;

  (四)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情况。

  (五)养护工程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各公路分局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整改要求和处罚措施,形成检查记录,并接受市交通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各公路分局对养护工程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

  (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规范化及管理标准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五)养护工程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市交通委负责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检查,及时将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上报至交通委。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