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函〔2019〕2812号
各区政府:
为完善《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39号),提升建设工程勘察服务质量,制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的意见》。
一、在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凡是获得批准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二、具体要求。
(一)对于自有用地(含未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在用地的地质情况咨询报告;在确定建筑设计方案后,向原提供咨询报告单位获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勘察报告。
(二)对于土地出让(含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入市,工程勘察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带方案入市的,地质情况咨询报告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待确定建设主体完成设计方案后,向原提供咨询报告单位获取工程勘察报告。
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建立综合资质勘察单位名录库,依据项目取得规划许可顺序以轮候的方式依次承担勘察工作。我委按季度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并由财务部门核准,将该费用列入财政支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