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扎实推进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规范在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用工,做好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现结合工作实际提示如下:
一、企业不得对新冠肺炎康复者进行就业歧视,不得非法查询员工个人隐私信息。企业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二、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并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症状轻微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其居家办公。能够居家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劳动者症状严重或其岗位性质无法居家办公的,企业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应审慎处理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离职及群体诉讼。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愿返岗的,建议企业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做好沟通协商,充分了解劳动者的顾虑及实际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返岗;对于确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沟通无果后,建议对劳动者进行书面催告、劝导,并留存好相关证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提示注意解除程序亦应合法。
(三)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假条等恶意行为,企业应对前述行为进行认真核实,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进行处理。提示企业应及时检查修订自身的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完善、对员工进行处理时有据可依;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作出解除行为时,注意解除程序合法。
四、企业应加强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
(一)加强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爱,帮助其解决购买防疫药品和物资等实际困难,关注员工情绪波动,对压力过大员工加强心理疏导。
(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增强企业凝聚力。鼓励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最大限度发挥企业文化的推动作用,为复工复产提供精神助力。
(三)加强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安心的工作环境。复工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建议向劳动者适量发放抗原试剂、口罩、药品等物资,为劳动者安心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五、强化协商意识,畅通沟通渠道,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劳动争议。
(一)困难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建议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沟通协商机制。对于决定涉及员工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企业应先与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三)建议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尽量避免和减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进行规模裁员的企业,应提前做好详细的裁员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避免引发群体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