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纳税营商环境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 问题解答

日期:2020-02-07 19:3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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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市财政局梳理了第一批问题解答,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捐赠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1.企业符合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二)进口防控疫情物资能否免税?

  3.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5.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政策文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从事研发是否有减免优惠?

  8.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策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9.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文件:《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疫情防控相关便利纳税政策

  (五)疫情期间税费缴纳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1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12.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1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14.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六)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缴纳税费事项?

  15.我市积极推进各项税费业务“网上办理”,建议经办人员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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