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22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同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2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