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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4〕19号
  2. [发布日期] 2014-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22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同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2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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