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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4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1994年京政发46号

京政发[1994]46号


  在开发建设单位和当地广大居民的支持下,南厢工程已顺利建成,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已依法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但是,去年10月,一些居民抢占了马家堡小区一期工程的部分住房,虽经多次动员说服,至今仍有部分住房尚未腾退,严重影响了其他被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利益,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发生在马家堡小区的抢占住房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纠正及处理工作由丰台区政府全权负责,并于8月30日前完成。

   凡抢占住房的居民,必须在丰台区政府限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登记现占据住房的基本情况(栋号、层数、房间号等),并由当地房屋主管机关予以核实。

    二、非马家堡被拆迁居民借机抢占住房的,或者原马家堡被拆迁居民,已按协议迁入住房,仍继续占据抢占的住房的,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立即腾退所抢占的住房。不腾退的,应依法处理,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其腾退。

    抢占住房的原马家堡被拆迁居民,必须在丰台区政府限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抢占的住房,按原拆迁安置协议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应依法处理,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其腾退。

    三、市城建开发集团总公司对腾退抢占住房的被拆迁居民,应按拆迁安置法规和拆迁安置协议妥善安置。对安置用房要妥善维护,保证被拆迁居民顺利进住。

    四、抢占住房的居民,应按本通告要求做好抢占住房的登记和腾退工作,在腾退期间要对占据的住房及其设施妥善保管;造成损毁的,要予以赔偿。抢占住房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积极协助丰台区政府做好工作。对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199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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