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5号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城规发字(1993)第2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解释的通知》京政发[1986]141号和对《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等15项规章进行的技术性修改意见,并授权体局发布废止和修改上述有关规章的通知。
附:城规发字(1993)第264号请示
1994年1月17日
关于建议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准市规划局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建设工程
审批程序的解释的通知》和对《北京市
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等
十五项规章进行技术性修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鉴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已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的情况,在此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批准由我局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章中,有的已失去了法律依据,有的一些词语和提法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不符。为此,我们对十六项规章进行了研究,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解释的通知》(京政发[1986]141号),已失去法律依据,而且其主要内容已在相应的规章中作出规定,建议市人民政府将该“通知”予以废止。
二、与《暂行办法》配套的《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十五项规章,其法律依据和一些词语、
提法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不符,须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技术性修改:
(一)有关法律依据方面,对市政府京政发[1988]21号、22号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号、第15号等规章中在第一条有“根据《暂行办法》”的地方,均改为“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在其他条款中有“按或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均改为“按有关规定”。同时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修改的情况,对市政府京政发[1984]21号, 126号、[1988]111号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号、第42号,1991年第21号等规章中有“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或“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或“为实施或为贯彻落实或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地方,均改为“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二)在词语方面,对市政府京政发[1984]21号、126号,[1987]94号、144号,[1988]17、22号、111号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号、第14号、第42号,1991年第21号和[1988]厅秘字第52号等规章中有“违章用地”、“违章占地”、“违章建设”或“违章建筑”的地方,均改为违法建设;对市政府京政发[1987]94号、144号,[1988]17号、21号、22号、111号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号、第14号、第15号、1991年第21号和[1987]厅秘字第
56号、[1988]第52号等规章中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规划管理部门”或“规划局”的地方,均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府京政发[1987]94号、[1988]21号、22号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15号和[1987]厅秘字第56号、[1988]第52号等规章中有“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地方,均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和临地建设工程)。
(三)在上述十五项规章中有规定施行日期的后面,均增加“1993年 月 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三、其他经修改的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因规定的内容已过时,须删掉的有《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中第五条。
(二)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的《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需改为《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个别文字上的修改等。
以上意见可否,请批示。
附件一:京政发[1986]141号(略)
附件二:对“市政府令[1989]7号”等十五项规章的具体
修改(略)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99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