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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125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1983年京政发125号

京政发[1983]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现将颁发外商代表证和雇员工作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的人员都要分别领取代表证和工作证。代表证和工作证是持证人凭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定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向已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的人员颁发代表证,届时请持登记证办理领证手续。

  二、未经批准登记发证的外国企业人员不得开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时,要凭外商代表证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证洽谈业务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〇年十二月《通告》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聘请翻译、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和司机、厨师、勤杂工等服务人员,租用房屋以及其它服务事项统一由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原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外事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凡经该总公司介绍办理的翻译、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和司机、厨师、勤杂工等服务人员,其工作证由该总公司代发。未经该总公司介绍办理的上述人员不发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或代表)自行聘请的上述人员,必须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向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应持登记证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商户登记手续。

  五、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在北京市的常驻代表机构,亦按照本通告各项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198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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