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要求,市政府对截至2001年10月底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在已对219件政策措施文件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基础上,经进一步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7件政府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