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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9号
  2. [发布日期] 1997-03-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尹恒丰同志行政职务的决定

京政发[1997]9号


  尹恒丰,男,汉族,1931年11月出生,河北省栾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1951年4月参加工作,1950年1月入党,1978年任北京市支农办公室副主任,1988年起任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兼任北京市乡镇企业总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尹恒丰同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款物,折合人民币10950元;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多占住房,其错误情节严重,影响很坏。为严肃政纪,教育本人,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尹恒丰同志撤销行政职务(正局级)的处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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