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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27号
  2. [发布日期] 1997-08-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孔秋兰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京政发[1997]27号


    孔秋兰,女,57岁,大专文化程度,1958年6月参加工作,1965年4月入党,原任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副局级)。

    孔秋兰在1992年5月至1995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公款15650.60元人民币。

    孔秋兰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贪污侵吞公款,性质恶劣。为严肃政纪,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孔秋兰行政撤职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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