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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24号
  2. [发布日期] 1997-08-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王伟光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京政发[1997]24号


   王伟光,男,50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5年5月入党,1968年8月参加工作,原任北京京华投资公司总经理(正局级)。

    王伟光在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1000元港币、20000元人民币。

    王伟光身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贿赂,性质恶劣,已经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王伟光开除公职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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