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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6〕30号
  2. [发布日期] 1996-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6]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文物工作,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文物在首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扩大对外交往中的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事业在首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

    北京是伟大社会主义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北京的文物古迹不仅集中展示了我国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也体现出首都的性质和特色。北京的文物工作在保护古都风貌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巩固文化中心的功能和历史名城的地位,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国际友好交往,加快首都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北京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的高度,提高对文物工作指导思想和文物事业在首都建设中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的认识,正确处理城市规划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与保护世界著名古都的关系,全民动员,共同促进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全面实现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

    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的《北京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实现这个《规划》的关键,是切实落实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五纳入”)。市文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五纳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特别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务求抓出实效。要继续大力宣传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文物工作,引导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对文物事业的投入,保护文物,支持文物事业。同时,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督促和检查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功能,将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建成宣传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的阵地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保护北京地区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它们的教育功能,努力办成连接群众与历史文化的桥梁,办成宣传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的阵地,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各级文物部门要把贯彻中共中央发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调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陈列内容,强化陈列主题,整治陈列环境,逐步增加和改善教育基地数量和设施条件,不断开拓爱国主义教育的新领域。

    四、进一步深化文物工作体制的改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只有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文物事业发展特殊要求,国家保护和全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文物工作新体制,才能促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文物工作新体制要以强化法制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增加社会效益为目的。要把加强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结合起来,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把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利用的新途径;把增加博物馆数量和增强博物馆活力结合起来,不断改革博物馆现有管理模式;把国家经营文物和个体经营旧货结合起来,努力培育文物流通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及时总结、不断深化的工作方针,完善文物事业发展的管理机制;文物部门要加强与旅游、城建、文化、园林、宗教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研究和解决文物事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文物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建立竞争机制,引进人才和资金,增强生机和活力,不断把文物事业推向前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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