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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2号
  2. [发布日期] 1997-0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1997年元旦、春节期间稳定市场物价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做好本市春节期间的物价工作,防止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7年元旦、春节期间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工作,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本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调控监管,进一步完善各项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措施,有效地控制物价上涨,确保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二、安排好春节期间商品生产和供应工作。要切实抓好肉、蛋、菜、奶等主要副食品的生产,积极为首都市场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副食商品。要积极组织有关生产厂家,抓紧生产群众喜爱的名特优新日用商品。要积极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及时组织各类商品的收购、调运、储备和供应;发挥国有定点粮店、菜店和便民连锁店物美价廉、方便群众的优势,丰富首都节日市场。

    三、加强春节期间的物价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京政发〔1994〕28号),加强春节期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市场零售指导价格管理。要适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米袋子”、“菜篮子”商品价格。对价格已经放开的重要副食品价格,必要时可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确保其价格基本平稳。

    四、加大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春节期间对粮食及其制品、蔬菜、肉、蛋、奶以及民用燃料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检查,组织好对公用电话、邮政邮资、餐饮业、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整顿、规范和检查工作,同时安排好农村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密切注视、分析市场价格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群众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擅自抬高国家定价及收费标准、不执行价格申报备案规定、违反指导价规定、不实行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扰乱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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