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要求和清理原则,本市对市级规定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1999年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现有的52项市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分别情况作不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52项收费项目的具体处理意见
(一)22项合理收费予以保留,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5项合理收费予以保留,收费名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予以规范,变更手续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
(三)11项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执行。
(四)7项合并为4项。合并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中,“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并入“地下水资源费”,统称“地下水资源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需做相应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市政府。
(五)4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3项暂缓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小公共汽车管理费”、“机动车安全费”3项收费的执收范围和标准维持现状,待全国统一安排后,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执法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坚决落实有关收费项目的处理意见。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纠风、企业减负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调整、处理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决定执行收费的,一律视同乱收费,由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17号)处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调整、合并和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的各涉项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不能影响履行正常管理职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调整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