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7]26号
李怀玮,男,41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入党,原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兼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李怀玮在1994年至199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挪用公款388.2054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贪污公款3.5665万元港币。
李怀玮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肆挪用、贪污公款,性质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李怀玮开除公职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