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昌平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二、撤销城区镇、昌平镇、南邵镇,设立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邵街道办事处;撤销南口镇、沙河镇、马池口镇,设立南口地区办事处、沙河地区办事处、马池口地区办事处。其余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通知
京政发[199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昌平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二、撤销城区镇、昌平镇、南邵镇,设立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邵街道办事处;撤销南口镇、沙河镇、马池口镇,设立南口地区办事处、沙河地区办事处、马池口地区办事处。其余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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