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20号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按用水类别、用水季节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分别定为现行公共供水水价或者地下水资源费的1倍至30倍(具体标准列表附后)。
修改后的办法,由你委重新发布施行。
1994年3月23日
附被修改的条文:
第三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按用水类别、用水季节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分别定为现行水价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1倍至100倍(具体标准列表附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
京政发[1994]20号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按用水类别、用水季节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分别定为现行公共供水水价或者地下水资源费的1倍至30倍(具体标准列表附后)。
修改后的办法,由你委重新发布施行。
1994年3月23日
附被修改的条文:
第三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按用水类别、用水季节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分别定为现行水价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1倍至100倍(具体标准列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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