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本市对外经贸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本市口岸体系,市政府决定建立北京朝阳口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朝阳口岸设在朝阳区十八里店。
二、北京朝阳口岸依法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三、口岸管理机关和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和市内电话)由口岸经营单位(北京国际货物流通中心)按规定标准免费提供。
四、北京朝阳口岸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口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尽快开放。
五、为加强对北京朝阳口岸的建设和管理,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和朝阳区政府分别在该口岸设立工作机构。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的工作机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4]10号),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北京朝阳口岸的工作。朝阳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按照《首都现代化口岸体系规划要点》的要求,负责北京朝阳口岸的规划、建设和地区性行政管理等工作。有关工作机构的名称、编制等问题,按程序报市编办核批。
六、为切实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朝阳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该口岸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有关机构和单位的工作。对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有关机构和单位应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口岸办公室、朝阳区政府和有关驻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和朝阳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