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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26号
  2. [发布日期] 1992-04-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9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今年,我市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要在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上下功夫,逐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不断深化商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一)经营放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资金、场地、人员、设施情况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地调整经营结构,增设分支机构,开展横向联合,实行综合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经营范围时,对凡不涉及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后方准经营的商品,应根据其经营能力据实核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放开搞活。

    (二)价格放开。除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外,其它商品由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

    (三)分配放开。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多种分配办法。如联销联利计酬、百元销售工资含量提成、岗位技能结构工资等形式,真正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对少数效益好、贡献大、管理强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通过试点给些鼓励政策。

    (四)用工放开。企业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在具有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自主招工。企业内部要继续实行动态化、合同化、规范化的优化劳动组合。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建立新型的劳动人事制度。

    划分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的标准仍按《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O4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四放开”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从1992年起,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调节税缓征。在“八五”期间已签定的承包基数原则上不动,超承包基数部分,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

    允许国营商业企业,在税前按不超过销售额1%的比例,提

取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各企业的具体提取比例商财政部门确定。

    适当提高企业折旧率。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第三产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京政发[199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暂行办法》(京劳培字[1991]202号)的规定,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允许一部分企业的职工教育基金,由现在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分三年达到6%。

    上述政策,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

    三、加快国营商业批发企业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

    (一)在改革批发体制时,要注意对市场的调控,确保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此,从1992年起,市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一次性拨给商业批发主管部门,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基金。储备品种、数量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商委商市计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加快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国营批发企业要抓紧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多层次、服务经营并举的批发交易市场,所需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新建的批发交易市场实行“谁兴建谁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大力转换批发企业的经营机制。国营批发企业要结合转变职能,调整组织结构,跳出单一购销经营型的传统格局,转向服务型经营。对批发企业新开拓的经营业务或新建的企业,在劳动、人事、分配、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国营批发企业要改进承包经营责任制。日用工业品批发公司,要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分类指导,逐一核定,确定企业的承包内容和承包办法。

    四、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大中型商业网点和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一)把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两级商业中心的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二)属于危旧房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除坚持对原有商业网点“拆一建一”外,还应按市政府[1991]25号令中第四条规定配足配够,并适当集群和配套。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的住宅配套网点,也按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八五”期间市政府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应不低于“七五”时期的水平。

    (四)实行“全国建、全国卖”的多渠道集资方针,采取优惠办法,吸引全国各地资金投入北京市场建设,集资的有关优惠办法由市计委、市商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新建的大中型商业网点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六)为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的大型商场和批发交易市场,市政府从今年开始,4年共拿出1亿元,用于建设大型商场和批发交易市场的贷款贴息。由市商委商市财政局提出使用管理办法。

    五、增加对国营大中型商办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入

    国营商办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从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中适当拨给,按项目由市商委商市经委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

    供销合作社系统是农村流通的主要渠道,也是城市市场土产杂品、干鲜果品等商品供应和废旧物资回收的重要渠道,其改革要纳入全市商业体制改革的总盘子,按“四放开”精神,加快改革步伐。市供销社要尽快提出改革方案在全市推开。对供销社系统县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有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七、完善小型商业企业改革

    对小型商业企业,除继续完善租赁制外,可实行“利润包干”,照章纳税,超收返还,欠收自补。少数经济效益差的小型企业可以拍卖。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市政府及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以前的规定凡与上述各项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商委或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        

                                  199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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