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从1986年起,本市对各区、县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区、县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7年来,区、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年平均递增率达到16%,在此基础上,区、县财力逐年增加,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
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市第七届党代会精神,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支持各区、县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加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继续给各区、县下放一部分财权,适当提高区、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核定的区、县共享收入留成比例及上解市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新调整的区、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5年不变。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