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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5号
  2. [发布日期] 1993-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示精神,调动郊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强本市农业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在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形势下,各县(区)主要领导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和服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研究农业生产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宏观调控。

  二、郊区农村必须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要调整粮食生产结构,提高质量,稳定总产,增加效益。继续加强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培育市场,为农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创造条件。

  三、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市财政支农资金增长比例要高于上年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农业的贷款。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以工建农。农业资金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开发、市场体系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支农资金和农业事业费不能截留挪用。

  四、商业部门要积极主动清退收购蔬菜、生猪的欠款,尽早全部兑现。银行在资金安排上要积极支持。

  五、尚未完成本年度粮食定购任务的县(区),要尽快完成。为解决水稻集中产区稻谷销售问题,由粮食部门再收购稻谷7500万公斤,银行、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购粮资金。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建立市、县(区)两级粮食储备制度。

  六、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集资、收费、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市、县(区)要组织力量重点研究解决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七、严格土地占用审批手续,切实保护耕地资源。要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粮田和基本菜田。今后,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有必要占用的,必须先征得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补偿措施。凡划入开发区而未征用的土地,应继续种好;已征用但在短期内不能开工的土地,占用单位要负责耕种,或交由原乡村耕种;如出现荒芜,要征收土地闲置费。

  八、山区要加快实施“致富工程纲要”。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研究调整对山区的经济政策,加快山区开放、开发步伐。充分考虑山区特点,实行更为有效的轻税薄赋政策,减轻贫困山区农民和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

  九、深化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适度规模经营。要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规模效益、经济效益。

  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发展。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抓好农村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进一步加强农机、水利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199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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