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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44号
  2. [发布日期] 1994-06-30
  3. [有效性]

关于明确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京政发[1994]44号

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你委1994年3月3日京委字[1994]004号请示收悉。

  鉴于本市有矿产资源的区、县成立了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并且市政府已明文确定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现决定:

  一、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罚没处罚,可以由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决定。不服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决定的行政复议,由市地质矿产局受理。

  二、3000元以上的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办理。

  19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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