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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61号
  2. [发布日期] 1994-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做好棉花供需总量的平衡工作

  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的决定。各产棉区、县要继续抓好棉花生产的后期管理工作,力争今年棉花获得好收成。市供销社要积极采取措施,把棉花收购上来并按计划做好棉花供应工作;市计委要综合安排好棉花供求总量的平衡,及时下达棉花分配计划和进口计划;市经委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领导;市纺织工业总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供应和棉纱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同时做好前后道产品的价格衔接与协调。

  二、加强对棉花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度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到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将原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补贴棉纺企业的每50公斤皮棉奖售物资平议差价款14元和财政补贴款30.62元共44.62元中的44元,由收购部门一并奖励给棉农(只限于等内棉,不分等级和纤维长度)。各级供销社棉花收购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以及相关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也不准搞价格的“双轨制”,对违反棉花购销价格政策的行为,要按照价格管理法规从严查处。

  三、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供销社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棉花收购、加工的主渠道,并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有关区、县(乡)政府和棉花经营单位一律不准截留、挪用和倒卖棉花,纺织企业不准到产棉区收购棉花,严禁产销直挂。本市各收棉站只能收购本地区生产的棉花,不准跨地区收购,坚决不收外地棉花。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的棉花交易市场,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棉花的非法活动。

  四、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各产棉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把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贯穿到收购、加工、入库、出库、签证的全过程。基层收购环节要严格执行棉花“一试五定”(即:试样,定衣分率、定纤维长度、定品级、定水份、定杂质)检验规程和“倒包过秤、开包扦样、室内检验”的收购规则,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虚报等级、混等混级、掺杂使假、短秤亏重。各级技术监督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关部门要分级设立棉花质量问题举报办公室,发动职工群众对违反棉花工作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要保护举报人员,使之不受打击报复。

  五、落实棉花收购资金,保证足额及时到位

  继续实行棉花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解决好收购资金。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早计划、早算帐。认真落实收购资金责任制,保证棉花收购资金及时到位。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绝不能出现收购棉花“打白条”的现象。

  六、认真执行国家棉花调拨计划,确保纺织工业正常生产和絮棉市场供应

  市计委、市供销社和市纺织工业总公司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国家棉花调拨计划的落实工作。纺棉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保证本市纺织工业的正常生产。市供销社棉麻公司要组织安排好絮棉市场供应。要继续认真执行对调出省每50公斤棉花奖励30元的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储备棉。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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