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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55号
  2. [发布日期] 1992-08-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985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每年组织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的大检查,是为国民经济上新台阶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经济领域中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是个长期任务,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抓出实效。

  二、各基层单位都要从国务院和市政府通知见报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自查、复查和抽查,提高又查的质量。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个体协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大检查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基层单位搞好自查。为了鼓励基层单位认真自查,尽量把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期限截止到1992年年底。

  各单位自查查出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入库、调帐处理并在年终决算中予以反映。每月自查情况都要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基层单位,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从严处理。

  三、全市重点检查,原则上从1993年1月开始,3月底结束。

  重点检查是促进深入自查和检验自查效果的必要阶段、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参加,同时尽可能多地吸收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加,以保证重点检查质量。凡属国务院和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综合检查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不得不查或漏查。

  四、检查要十分注意掌握政策。为了严肃法纪,必须依法检查,但在处理问题时,要本着有利于支持改革开放的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对违纪事实清楚,定性依据充分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处理;对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政策界限不清,一时看不准或有重大争议的,要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对那些已经“上船”的企业,要严格按协议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检查,坚决保护国家、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应享的权益。凡是重点检查已经定案的违纪款项,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库。无故不上缴或拒缴的,除由银行协助扣款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要加强检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检查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检查技能。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人员要秉公检查,廉洁奉公,遵守检查纪律。对在大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要大力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六、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为他们参与、监督、帮助、指导大检查提供工作方便,并主动汇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七、要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针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定出整改建制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一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财税、物价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总结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好经验,以巩固大检查成果。

  大检查结束后,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应于1993年2月底前,各区、县应于1993年3月底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大检查办公室。

  1992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连续开展了七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要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1992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快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认真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把开展大检查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完成财政、税收任务,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广大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紧密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大检查工作,要健全和加强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二、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大检查期间,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更加广泛地邀请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和监督指导作用。

  四、在大检查中,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符合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经法规的改革措施,要予以保护和支持。对违背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败经法规的问题,要认真检查,及时纠正。

  五、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2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1年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所有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自查,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在前两年连续重点检查中,均未发现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今年可免于重点检查。

  七、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检察、纪检等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应交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八、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分中央单位,地方所得分成收入,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九、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

  十、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

  十一、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十二、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规定。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目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任务十分繁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以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        

  199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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